摘要:如何看待黑格将司法和警察这两个在今天看来属于典型的政治社会的要素纳入市民社会之中?这需要将它放到黑格尔时代的社会结构和学术传统中去理解。 ...
[③] 参见刘练军:《如何控制法官》,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1}(P12) 自1991年我国学者梁治平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翻译成中文以来,此话遂风靡学界,俘获了众多法律学人的心。因为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是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所谓以国家名义颁行的法律,不过是封建皇权及其利益集团虚伪的心理投影。基于谦抑性思维,必然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法,这是每个正常人自然的心理表象,也恰好回应了马克思的名言,人们所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的利益有关。在中国法治语境下,这不正是社会孜孜以求的吗?按照边沁和凯尔森的观点,法律的目标应该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还可以他的官位去交换他的罪行,好像他以私人的奴婢、财产去赎罪一样。毋庸置疑,仅凭一厢情愿的高歌猛进式的宣传和鼓吹是无法进行法律的救赎。
封建帝王在掌握权力之后,名义上为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其实质都是为以自己的权力所形成的利益集团服务。{17}(P77) 法律信仰使法律现实与法律理想之间既保持张力,又保持勾连,消解法律实然与应然之困惑,促进法律不断迈向正义之巅。这个civil society在革命家手里成为革命的武器,在理性进化论者手中则成为推进社会向文明渐进演化的工具,它成为19世纪西方社会立宪运动的思想动力。
[61]同前引哈贝马斯书,《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81页。西方市民社会研究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市民社会的概念解析,二是对市民社会与民主、市民社会与现代性、市民社会与全球化等关系性命题的解析与论证。(2)以契约关系为中轴。[14]陈红桂著,载《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8期。
这一被重新理解的公民社会具有批判与建构的双重属性,它是批判现存社会的工具,也是构建未来社会的理想图画,因应与满足了自17世纪以降人们建构自由的法治社会理想的需求。[65]库恩认为,在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双重进程中,社会与国家的分化趋于瓦解,二者趋向融合。
在那时,德国的司法与警察是社会的代表,特别是司法,它不受政治权力控制,是中立的——起码在学术上和法律原则上是如此。[5] 国内学界对市民社会成规模的探讨是从1993年开始的。第一是关于私人自律的基础问题。民主制腐败产生暴民制,暴民制是最坏的政体,于是人们又回到君主制,开始新一轮的政体循环。
[56]政治国家对日益生长的市民社会的控制导致市民社会的反抗与变形,这一互动过程这就产生了哈贝马斯笔下的公共领域的历史转型:从单一的国家的公共领域发展成为双重的公共领域——作为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的公共领域和国家以外的公共领域并存,后者是公共权力以外的公共领域。[36]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第一,这个理论对中世纪作了新解读,它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启蒙时代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中世纪的批判思路。他说,如果结构上无法消灭的利益对抗果真为具有重组的批判功能的公共领域划定了界限,那么,我在§15中就无法证明自由主义理论关于公共领域的观在中充满了矛盾。
[22]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哈贝马斯认为,人民的参与,就是法治。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的危机不是资本的危机,而是交往理性的危机:缺乏理性交往的渠道,而市民社会恰恰是样一种社会建制。前已论及,古希腊的市民社会(Politike Koinonia)的真谛是自由人的联合——Community,这一点很适合法律系毕业的马克思的口味,但是Politike Koinonia的主体仅限于公民,它是公民的联合,而不是所有人的联合,这显然与马克思特殊的自由理论——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础上的自由理论——相悖,因此一个新型的联合体——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就成了马克思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
注释: (作者附言:感谢许小亮博士和张林同学收集整理部分外文资料) [1] Michael Edwards, Civil Society, Polity Press, 2004, Preface, pp.vi-ix. [2] John Ehrenberg, Civil Society: The Critical History of an Idea, New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x-xvi. [3] Stefan-Ludwig Hoffmann, Civil Society: 1750-1914, PalgraveMacmillan, 2006, pp.82-89. [4] Jan Aart Scholte, Global governance, accountability and civilsociety, in Jan Aart Scholte ed., Building Global Democracy: Civil Society andAccountable Global Govern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8-41. [5] Mark Jensen, Civil Society in Liberal Democracy, Routledge, 2011,pp.150-159. [6]据中国知网,文题中含有市民社会的文章共有1479篇。第四,市民社会追求的利益更加广泛,它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追求精神利益。[15]韩立新著,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4期。[68]葛兰西是个例外,他对市民社会的悲观理解当源出于对政治国家-社会一元化的法西斯体制的绝望,他的理论虽然过激,但是对于观察苏东国家的体制,对于低度民主国家的改革,依然不失为一个有用的理论工具。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自由平等的,是法律的摇篮,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是社会前进的动力,而在葛兰西这里,市民社会加盟政治国家,成为霸权性质的存在,是工人阶级解放的阻力。[31]这两处是:(1)为了摆脱这种负债状态,国家必须限制自己的支出,即精简政府机构,缩小其规模,尽可能减少管理范围,尽可能少用官吏人员,尽可能少干预公民社会方面的事务。
哈贝马斯则赋予新的市民社会双重任务:首先,它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计划的最后部分已经透露出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分歧,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永恒的,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只是历史过客。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里,市民社会有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政治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市民社会其实是不成熟的,只有劳动获得解放的资产阶级社会才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是从分析公共领域的历史转型开始的。
而在葛兰西那里,市民社会成为与政治国家联姻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这个社会的核心意义有四项:一是从社会主体来说,它是公民为主体的社会,或者以公民为原子的社会,以区别于一家一派的社会。
‘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依据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的解释,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1页,对照德文版:Karl Marx-FriedrichEngels-Werke,Band7,"Die Klassenk?mpfe in Frankreich1848-1850",S.78Dietz Verlag, Berlin/DDR 1960。具体说来就是:一切政体开头的都是君主制,君主制腐败变成了暴君制。
在黑格尔那里,自由平等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是对立统一的,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基础,市民社会的变化是政治社会变化的动力,它隐含了革命的内涵。作为自由意志的法对市民社会的支配就产生了市民社会的两大原则:特殊的人是目的和普遍性的形式。
司法是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第二个要素,司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财产权,它是独立的。正当且有效的全球治理必须立足于可责性,而全球治理中的责任鸿沟可以通过市民社会来填充。
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法律关系改变了,它们的表现方式也变文明了。[1]第一,作为公共生活的市民社会。
关键词: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公共领域 文明社会 法治 长期以来,世界性的市民社会研究经久不衰,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12]郁建兴著,载《人文杂志》2000年第3期。[60]公共领域法律化的开创者与代表无疑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宪法将它作为序言,并在第十一段加上公共领域一条: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交流是最可宝贵的人权之一。现代civilsociety理论发掘了 society一词的团体、会所意蕴。
在启蒙时代,市民社会增加了时间维度,成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较发达的法治社会。哈贝马斯的这一判断不仅包含了用市民社会理论对中世纪的重新解读,而且隐含了对市民社会的重新定位。
这就使市民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现代市民社会理论走向激进与保守的两极:葛兰西将市民社会推向政治国家,成为革命的对象,而哈贝马斯则将市民社会作为公民与政治国家理性交往的中介,他成功地实现了市民社会理论回归建设性的本色。
[30]黑格尔说:法采取法律的形式而进入定在时就成为自为的。相关概念史的研究主要着重于概念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的研究,例如《〈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上)》,[15]《政治哲学史中市民社会概念之嬗变——从卢梭到马克思的辩证思维发展历程》,[16]《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国家——重新认识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等等,[17] 这些研究都是有意义的,但是也为进一步对概念的发展历史的研究留下了空间。